7月30日,針對涉非法拘禁罪、尋釁滋事罪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,“法檢兩長(cháng)”同時(shí)出庭參加訴訟。9月4日宣判結果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:
2015年以來(lái),被告人王某某為非法牟利,糾集被告人歸某某、徐某、李某某、張某某、吳某某等社會(huì )閑散人員,由被告人王某某出資放高利貸,被告人歸某某、徐某、李某某、張某某、吳某某負責討債等具體事宜。被告人王某某向被糾集人員按月發(fā)放工資5000元,形成較為固定的組織,被告人歸某某、徐某、李某某、張某某、吳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的組織、指揮下,在嘉興市秀洲區新塍鎮、王店鎮等地多次實(shí)施非法拘禁、毆打、恐嚇、打砸等犯罪活動(dòng),嚴重擾亂社會(huì )經(jīng)濟、生活秩序,形成惡劣社會(huì )影響。
秀洲法院認為,被告人王某某、歸某某、徐某、李某某、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,且有毆打情節,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。被告人王某某、歸某某、徐某、李某某、張某某、吳某某結伙多次采用暴力、威脅等手段非法討債,任意毀損公私財物,破壞社會(huì )秩序,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,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。最終一審判決如下:
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;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。
犯罪集團成員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;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(gè)月;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十個(gè)月,并處罰金二萬(wàn)元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(gè)月,并處罰金二萬(wàn)元。
犯罪集團成員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(gè)月;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,一年六個(gè)月;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。
犯罪集團成員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(gè)月;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(gè)月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(gè)月
犯罪集團成員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(gè)月;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(gè)月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二年六個(gè)月。
犯罪集團成員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二年六個(gè)月。